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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14/8/19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简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现就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核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在核发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证书中的“许可范围”均打印为“建筑施工”,不再打印企业具体资质内容,今后资质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许可范围变更。

 

  二、已核发的建筑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内容发生变化的,持原证书到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资质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换发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设区市审批的资质并已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工程三级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同时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只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已核发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废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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