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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历史建筑公布和保护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17/2/22 | 浏览次数:   

各市、县规划、文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省住建厅、文化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闽建规〔2016〕4号)、《关于抓紧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闽建规函〔2016〕40号)、《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规函〔2016〕66号)。2016年12月26—30日,省住建厅会同省文化厅开展城市历史建筑公布和保护工作专项督查,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踏勘等方式对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了晋江、龙海、上杭、长汀、永安、仙游、武夷山、寿宁等8个县(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关于历史建筑确定工作。2014年我厅会同省文化厅部署开展全省镇以上历史建筑普查。2015年完成初步普查成果,并交付各市、县进一步研究筛选拟公布名单。2016年初各地组织筛选出4000多栋第一批拟公布名单,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建厅和省文化厅审定。2016年5月我厅会同省文化厅下发《关于抓紧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闽建规函〔2016〕40号),要求各地抓紧公布,设立标志牌、建立记录档案、开展定线落图等,并着手第二批拟公布历史建筑名单筛选工作。从督查情况来看,各地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市县比较重视,如厦门市从1999年就着手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分批次公布历史风貌建筑391处;2014年福州市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历史建筑普查工作;2016年龙岩市林国耀代市长针对文物建筑“双有楼”与规划市政道路冲突情况,明确要求对市政道路进行调整,保护好城市的历史和记忆。有的市县重视程度不够,历史建筑公布明显滞后。截止目前,厦门、龙岩、莆田、南平、平潭和龙海、漳平、武平、上杭、永定、永安、仙游、邵武、建瓯、顺昌、光泽、松溪、浦城、建阳、霞浦、寿宁等21个市、县、区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建筑1176处(含厦门已公布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391处);27个市、县已完成公示,报送政府,但政府仍在观望,至今还未公布;19个市、县还未报送政府(具体情况附后)。

  (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规函〔2016〕66号),城市(含县城)2016年9月—2018年12月要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普查、划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公布。但各地由于认识不足,工作进展缓慢。2016年只有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晋江、永春、诏安、云霄、长汀、永安、沙县、建瓯等12个市县申报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县市工作相对滞后,连江、惠安、安溪、建宁、连城、邵武、长泰、华安、古田、霞浦、周宁、德化、仙游、三明、尤溪、宁化、明溪、将乐、泰宁、长乐、闽侯、罗源、永定、武平、漳平、松溪、武夷山、南平、顺昌、屏南、柘荣等市县还未布置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普查和划定工作。

  (三)关于定线落图工作。全省省级以上文物建筑虽已明确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但大部分市、县还未按照要求将文物建筑四至范围落到1:500地形图上,形成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图。历史建筑由于公布滞后和缺乏专项资金,影响了定线落图工作开展。目前,只有厦门、泉州已开展部分历史建筑定线落图工作。厦门基本完成已公布历史(风貌)建筑测绘和建档工作,编制完成城市紫线控制专项规划、省级以上文物保护控制规划等;泉州市已完成了古城范围内的224栋历史建筑(含建议列入的)建档工作,对其门牌号码、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现状用途等信息进行记录,完成地形现状及其影像信息等保存,制定规划保护措施。其他市、县还未按照要求开展历史建筑定线落图工作。

  (四)关于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强化保护力度。一是落实管理责任方面。福州市成立名城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漳州市成立名城办,负责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和指导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文明县城考评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永安市与历史建筑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方面。厦门市出台了《厦门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龙岩市和泉州市正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地方立法;福州市委托编制《历史建筑保护技术导则》、《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深度要求》和《历史建筑方案审查流程》;永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安市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方案》;长汀县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古建筑保护修复定额》和《古建筑修复保护人工单价》。三是资金投入方面。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已常态化,每年财政划拨专项历史建筑修复基金200万,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专项基金200万,并可根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情况单项申请专项资金。漳州市每年拨700万作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文保和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经费。从整体上看,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也是特色城市的重要本底,但一些市、县没有充分认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历史文化与发展经济相对立,有的市、县甚至担心公布历史建筑会影响今后的旧城改造,迟迟不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如华安县、连城县、尤溪县、屏南县历史建筑公布工作停滞,没有进展。

  (二)资金投入不足。各地文物建筑尚有部分资金投入,历史建筑基本为零。大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年久失修,修缮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目前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靠政府专项补助,还未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和保护性开发为补充的资金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全面保护的实际需要。

  (三)保护亟待加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面临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或“新村建设”,自然和文化个性被破坏,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流失,各种优秀传统艺术、技艺、民间习俗等文化遗产及赖以生存的历史环境不断消失,个别县城甚至没有保存一栋历史建筑,已找不到城市历史记忆,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整治和修缮。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武夷山、建瓯、邵武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历史建筑被拆除或倒塌,保存的部分因年久失修,也岌岌可危,再不进行抢救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将“徒有虚名”。

  (四)缺乏配套政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历史建筑公布、保护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各地工作滞后的原因之一。同时,由于缺乏满足个人合理住房需求等配套政策措施,群众暂时没有从历史文化保护中得到相应的实惠,对保护的意愿不强,无法调动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加大了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难度。

  三、下一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强化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对传承城市传统文化、保留城市历史记忆、彰显城市特色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健全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做到应保尽保。

  (二)强化组织协调。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加快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开展第二批历史建筑筛选工作,普查中的特色建筑可视同历史建筑予以公布保护。按照要求在2017年底完成城市和县城历史建筑确定和公布,完成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定线落图工作;2018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和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符合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按照程序报送省政府公布。在前期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基础上,补充调查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建筑,特别是县级市城区和县城,要进一步调查,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开展城市(含县城)历史文化街区普查、划定工作,积极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三)完善配套政策。《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即将提交三审。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探索制定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定额标准等,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对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以征收、宅基地置换、住房保障等方式保障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发展需求。

  (四)开展抢救性保护。积极争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历史文化保护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企业采取捐资、投资、合作开发等办法参与名城、街区保护发展。以推进城市“双修”为抓手,以城市历史街区或历史风貌区整治修复为平台,整合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留历史记忆,打造特色城市。

  (五)营造良好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和社区宣传载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题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进行重点宣传,展示各地特色文化和风采。引导和培养公众对城市历史文化的认知和热爱,增强全社会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自觉行动,营造全民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督查力度。省厅将把历史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纳入城市规划督察主要内容之一,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各设区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县市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按照进度要求,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健全保护长效机制。

  附件:历史建筑公布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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