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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17/2/20 | 浏览次数: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4〕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元月1日前已在省厅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5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免于参加2016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月28日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要求,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在“网上办事”模块的《福建省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年度规范化管理手册》,提交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

  (二)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于3月15日前,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考核,并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规范化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厅房管处。

  (三)3月25日前,省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报送的考核结果,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查。

  (四)3月31日前,公布2016年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结果。

  三、其它事项

  (一)自3月1日起,《征收信息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端将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本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免于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业务。

  (三)各设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规范化考核工作。要把年度规范化考核工作与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和谐征收水平。

  附件:1.《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规范化考核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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