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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意见
泉建筑[2013]3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 及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发改[2013]256号)精神,鉴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尚未出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废止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2]668号)要求,现将《关于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规定》(泉建筑[2010]12号)、《关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的规定》(泉建筑[2010]13号)、《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泉建筑[2010]14号)、《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泉建筑[2010]15号)、《关于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咨询业务的规定》(泉建筑[2010]1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事项(试行)的通知》(泉建筑[2011]48号)等六份文件予以废止。
二、评标办法。根据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及闽发改法规[2012]668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所有应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均不再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全部采用综合评估(分)法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
三、中介单位的确定。根据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及闽发改法规[2012]668号文件要求,所有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中介单位的选择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
四、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标文件,应责令整改。
五、执行期限。上述意见执行至福建省住建厅相关文件以及我市相关实施意见出台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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