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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福建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23/5/12 | 浏览次数:   
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及《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1.取得福建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福建省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4.已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不得再申报相同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无纸化网络申报。申请人及聘用单位通过“闽政通”帐号(指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的个人或法人用户)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注册申请。申报后可自行在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具体操作请查阅管理系统内的操作指南。管理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注册审批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变更、延续、增项注册和注销手续。   (一)审批时限。注册人员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变更、增项、延续注册申请,由聘用单位确认后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初始、变更、增项注册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向社会公告。延续注册业务在受理后即刻完成审批并备案。   (二)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职业资格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学时不少于30学时。   非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学时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6个月后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有效期满5个工作日后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具备第二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时可申报增项注册。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增项注册继续教育要求参照初始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五)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注销手续。注册人员办理注销手续的,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由聘用单位确认,即为完成注销。原聘用单位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   三、注册证书及印章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管理系统个人版查看、下载和打印电子注册证书。打印出的纸质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逾期可重新打印。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   注册成功后,注册人员可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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