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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18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监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闽建许函〔2021〕12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泉州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二、核查方式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市已取得市批监理资质企业按1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被抽中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并开展动态核查。
三、有关要求
被抽查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22年1月17日前在网上提交监理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手续重新核定”申请,同时将以下纸质材料(装订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1.“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申请表》一份;
2.《泉州市监理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
3.企业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含变更页)、注册信息网查截图;
4.现有资质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上一个月或当月的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
5.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发票。
四、结果处理
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经核查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保留已发资质证书;不再满足的,限期60天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满后,企业重新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保留已发资质证书;仍不满足的,发证机关撤回已发资质证书。
附件:1.《泉州市监理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表》
2.《泉州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随机抽取企业名单》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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