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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21/3/17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市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升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   泉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材料、市政工程材料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等)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已通过绿色搅拌站提升建设核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数量如下:   (一)检测机构:“泉州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中所有的检测机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采取双随机和差异化相结合等方式,每个地区上、下半年各抽取不少于30%且不少于1家的企业进行检查(中心市区合并抽取)。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   1.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场所)等是否符合资质和规范标准要求;   3.是否按要求建立、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报告审核制度是否落实等;   4.样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   5.检测操作技能现场考核等。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   1.原材料质量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原材料进场、使用台账,原材料进场是否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台账,原材料抽检等;   2.生产质量控制:是否按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按配合比生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等;   3.试验室管理:试验技术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试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范标准进行检(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   4.绿色生产:是否按照市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要求落实绿色生产,日常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5.试验操作技能现场考核等。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县级覆盖检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企业查纠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局检(抽)查。市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市局质安科、市质安站及专家组成,采取“双随机”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并督促其做好自查自纠等工作;企业查纠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属地住建部门。   (二)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并积极做好配合市局检查工作,同时认真总结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情况,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局质安科。   (三)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做好本次检查工作,严禁走过场。检查结束后应对各地、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市局质安科。市局将根据检查组检查情况及各县(市、区)日常监管情况形成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于3月22日前报一名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手机),配合开展检查工作。(联系人:唐军,电话:13859797001,邮箱:qzjsj22178972@163.com)   五、其它事项   (一)本次检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专家费用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二)检查组车辆由市局负责保障,人员差旅费统一由市局承担。   (三)检查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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