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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拟进行处理的通知
来源:{aspcms:copyright} | 发布时间:2016/6/20 |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省质安总站于2015年12月上旬至2016年5月下旬,针对违反《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统计记分时间截止2015年10月31日前)和责任单位有关人员(统计时段为2015年度)分别组织了6期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和2期责任单位有关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并采取网上和通过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电话告知所属会员单位等形式通知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时参训,但仍有144名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涉及55个单位,50个项目经理、5个总监)、79名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涉及45个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经研究决定,拟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现将有关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责任单位名单及处理办法予以公示:

  一、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拟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中有一人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部主要组成人员(总监、总监代表)中有一人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总监进行以下处理(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一)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项目经理或总监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二)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项目监管部门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若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该责任单位予以Mi记5分。

  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拟对相关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中有一人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进行以下处理:

  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项目监管部门约谈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若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该责任单位予以Mi记5分。

  公示期为2016年6月15日至6月21日,如有异议应以单位公函方式在公示期内(信函以邮戳为准)向省质安总站反映,否则视同无异议。联系人:郭中智;联系电话:0591-87561527;邮箱:fjszzgs@sina.com;联系地址:福建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六楼,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邮编:350008。

  附件:1.拟进行处理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2.拟进行处理的责任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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